2015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程序化交易相关制度,加强对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控,首席风险官应当履行相应职责。具体要求如下:

 客户信息管理

 应当对程序化交易客户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核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资金来源、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和反洗钱制度。

 建立客户程序化交易账户的甄别机制,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前,需将身份信息、策略类型、程序化交易系统技术配置参数、服务器所在地址以及联络人等信息及变动情况向期货公司申报,核查后方可接受委托,并在委托协议中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客户申报信息不实或拒不申报相关信息的,期货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


 系统接入管理

 建立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核查制度,在接入之前对其进行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重点检查其风控功能,禁止接入未经核查的程序化交易系统。

 与客户签署接入协议,明确约定客户不得利用接入的系统为他人提供服务;明确约定客户实际使用的程序应当与经期货公司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的程序一致,否则期货公司可以采取拒绝委托、关闭接入等措施;明确约定双方风控职责,当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异常时,期货公司可以采取拒绝委托、关闭接入等应急措施。

 对客户接入的程序化交易系统进行持续管理,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升级、变更的,应当告知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应当重新对其程序化交易系统进行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客户程序化交易系统暂停、终止使用的,应当告知期货公司。


 交易指令管理

 建立程序化交易指令计算机审核系统,自动阻止申报价格及数量异常的指令直接进入证券期货交易所主机,并对相关异常指令进行人工复核,视情况提醒客户修改指令或延时申报,对可能对市场价格和流动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指令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严格落实信息隔离墙制度,防止程序化交易中的敏感信息泄露和不当使用。


 报盘通道管理

 将程序化交易客户与非程序化交易客户的报盘通道隔离,并设置单独的流量控制。

 对程序化交易和非程序化交易分别使用不同的报盘通道,分别设置流量控制,确保交易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客户违规处理

 若客户违反相关规定,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且应将其身份信息报送证券、期货业协会。证券、期货业协会应向会员通报该客户的身份信息,在一定时间内,协会会员均不得接受该客户的程序化交易委托。

 对于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期货公司若违反相关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视情况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暂停其相关业务等监管措施,并视情况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